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10执64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台州市路桥鑫赟打桩机租赁服务部,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路北街道路东社区金洋路2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1004MA2HH7YJXF。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台州市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云西路2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2255302481M。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台州市路桥鑫赟打桩机租赁服务部与被执行人台州市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商事仲裁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台州市路桥鑫赟打桩机租赁服务部于2022年10月26日自愿向本院书面请求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台州市路桥鑫赟打桩机租赁服务部自愿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浙10执649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之规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林森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罗彬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