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台州富盈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台州市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1002民初4156号 原告:台州富盈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海门街道岩头闸东永兴码头东侧江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建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市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云西路21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鼎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鼎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台州富盈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盈公司)与被告台州市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岩土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7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富盈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与被告岩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富盈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496657.28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2.被告赔偿违约金75万元、律师费2万元。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被告支付原告货款496657.28元,并支付自2022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同时赔偿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万元。事实和理由:2020年8月1日,原、被告签订商品混凝土供应(加工)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合同项下的商品混凝土,结算单价按当月台州市《商品砼市场价格信息》台州市区含税信息价下浮8%计算;砼款按月结算,次月1日至5日为结算日,25日为付款日,次月累计支付所欠砼款的80%,每次付款期限不超过5天,余款在最后一次浇筑完成一个月内付清;如任何一期逾期付款,被告应按月利率1.5%计算逾期付款利息,如单方违约,违约方应承担合同总金额5%的违约金。合同签定后,原告按被告要求从2020年8月20日起开始供货至2021年1月3日止。2021年3月10日经结算,截止2021年1月3日累计欠款1396657.28元,之后被告陆续支付货款90万元,尚有货款496657.28元没有付清。 被告岩土公司承认原告富盈公司提出的全部变更后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台州市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台州富盈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496657.28元元,并支付该款自2022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同时赔偿原告台州富盈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为实现本案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31元(已减半),由被告台州市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