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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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1082民初4220号
原告:台州市强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795587297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时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市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云西路2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2255302481M。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鼎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鼎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台州市强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州强盛公司)与被告台州市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州岩土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台州强盛公司于2022年4月8日向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台州岩土公司提出管辖异议。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于2022年5月24日裁定将本案移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2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7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台州强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台州岩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台州强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台州岩土公司立即向台州强盛公司支付砼款1245174.23元,并支付相应违约金(违约金按欠款总额1245174.23元的日万分之三自2021年2月28日起计算至付清日止);2.台州强盛公司支付的律师费38000元由台州岩土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台州岩土公司因“****C标段桩基”建设工程需要,向台州强盛公司定作加工混凝土,台州岩土公司在2020年6月25日与台州强盛公司签订一份《商品混凝土供应(加工)合同》。台州强盛公司作为乙方(承揽方),台州岩土公司作为甲方(定作方)。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加工预拌混凝土用于****C标段桩基建设工程,合同履行地为临海市;单价每月按台州市《商品砼市场价格信息》价格下浮1%结算,交货时间至工程供应结束;甲方每次要货须提前2天通知乙方,乙方按甲方要求及时安排供货;实际数量以“送货单”工地代表签字为准;交货方式为乙方将预拌混凝土送至甲方施工现场,由甲方工地代表按预拌砼供货单进行验收确认;结算付款方式为:砼款每月30日结算,下月10日前付清累计总砼款的70%,以此类推,余款待供应结束分2个月付清,每月付余款的50%。违约责任:甲方逾期支付款项,乙方有权停止供货,并由甲方承担逾期金额日万分之八的违约金及因诉讼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律师代理费,在未付清乙方款项前不得到其他搅拌站购买混凝土或自拌混凝土。若因甲方原因造成工程停工停止供货,自停工之日起30天内结清货款。乙方提供的混凝土质量不合格,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及因诉讼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律师代理费。如单方违约,违约方则应承担未履行合同部分总金额15%的违约金。合同生效后,台州强盛公司按台州岩土公司要求按时按质供应预拌混凝土。经结算累计总的砼款20685730.56元,累计收款19440556.33元,累计欠款1245174.23元。台州强盛公司最后一次供货是在2020年12月27日,根据合同约定,台州岩土公司应在供货结束后二个月内付清全部混凝土款。此后,该款经台州强盛公司多次催讨,台州岩土公司均以公司资金紧张为由拒绝支付。另台州强盛公司为主张本案债权,与浙江时间律师事务所签订《法律服务委托合同》,并向浙江时间律师事务所支付了38000***代理费。
台州岩土公司承认台州强盛公司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对欠款总额以及第二项诉讼请求无异议,至于违约金部分要求由法院酌情处理。
本院认为,台州岩土公司承认台州强盛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台州强盛公司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对台州岩土公司承认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双方约定台州岩土公司逾期付款需承担逾期金额日万分之八的违约金,现台州强盛公司主张按日万分之三主张违约金,符合双方约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台州市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台州市强盛混凝土有限公司砼款1245174.23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欠款总额1245174.23元的日万分之三自2021年2月28日起计算至付清日止);
二、台州市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台州市强盛混凝土有限公司律师费38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644元,减半收取9322元,由台州市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如判决生效后,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