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志隆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珠海市志隆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广东永达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粤0404民初4272号
原告珠海市志隆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永达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8日立案。原告珠海市志隆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受理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珠海市志隆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徐 有
法官助理  王安乾 书 记 员  黄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