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粤0404执973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珠海市志隆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富仕得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熊汉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生效的本院(2019)粤0404民初275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武汉富仕得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熊汉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立即向申请执行人珠海市志隆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货款、违约金及案件受理费合计人民币368,861元,并向本院交纳执行费人民币5433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亦未申报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针对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的行为,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及发出限制消费令等措施。经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粤0404执97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颜永韬审判员向立飞
审判员 唐 晓 东
书记员 冯 高 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