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志隆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珠海市志隆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福建恒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粤0404民初1479号
原告珠海市志隆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恒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原告珠海市志隆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1日以双方已达成口头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市志隆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750元,由原告珠海市志隆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郭志俊
法官助理 袁晓燕 书 记 员 黄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