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志隆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珠海市志隆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广东永达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粤0404执1573号 珠海市志隆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广东永达建筑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珠海市志隆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永达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粤0404民初4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774,982.5元及利息(以774,982.5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19年12月11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律师费35,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11,6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广东永达建筑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珠海市志隆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划拨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的存款执行到位案款1,030,239.11元。优先扣除执行费12,577元后,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发放案款1,017,662.11元。申请执行人确认本案执行完毕。 本案现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