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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良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佛山顺德供电局,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佛山供电局,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民申672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广东良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云路居委会碧溪路泓信楼403号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佛山顺德供电局。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红岗路13号。
负责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聪,广东源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源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佛山供电局。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汾江南路1号。
负责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聪,广东源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源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57号。
法定代表人:江毅。
再审申请人广东良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良华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佛山顺德供电局(以下简称顺德供电局)、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佛山供电局(以下简称佛山供电局),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东电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佛中法民三终字第9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良华公司申请再审,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顺德供电局、佛山供电局、广东电网公司向良华公司支付工程款2148792元,本案一审、二审、再审诉讼费由顺德供电局、佛山供电局、广东电网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二审法院没有查明事实,并错误认定事实。涉案工程真实存在,良华公司与顺德供电局、佛山供电局、广东电网公司实际上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
顺德供电局、佛山供电局提交书面意见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驳回良华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良华公司与顺德供电局是否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本案中,良华公司主张其与顺德供电局之间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但良华公司提供的《容桂供电所中小修立项申请表》、《容桂供电所日常中小修理工程竣工验收表》没有原件,在没有其他证据充分佐证的情况下,上述证据不足以证明良华公司与顺德供电局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另外,良华公司提供的出库单等证据没有记载施工单位、施工地点等相关内容,也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再结合良华公司对涉案工程的施工时间前后陈述不一,并与其提供的证人证言所证明的施工时间不一致等事实,本院认为,良华公司主张与顺德供电局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的证据不足,因此,二审法院不予采信良华公司的主张并驳回其相应诉请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良华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良华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广东良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田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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