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良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勒流支行与广东良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粤0606执345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勒流支行,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建设西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东良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云路居委会云良路康怡阁二层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8月20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85年5月26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
原告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勒流支行与被告广东良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顺法良民初字第15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被告广东良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应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勒流支行清偿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计算方法:计至2015年8月3日的利息为380533.03元,此后的利息以借款本金5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6%计至被告广东良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清偿借款本金之日止)。二、被告***、***对前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勒流支行在本案全部债务范围内对被告***名下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世埠社区居民委员325国道龙江段第102号之二合创盈科家具材料交易中心3149号房地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共计53500元,由三被告承担。因债务人广东良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勒流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25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广东良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根据本院(2016)粤0606执1746号案的执行情况:本院向有关金融机构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广东良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20119.9元,本院依法扣划;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佛山市各区房管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新桂社区云景路2号丽景花园丽城居Z10号有汽车位一个,本院依法评估、拍卖,得款186800元;查明被执行人***位于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世埠社区325国道龙江段第102号之二合创盈科家具材料交易中心3149号有房产一间(产权证号:03××74);查明被执行人***与***有共有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升平社区东康路东康花园十四巷6号有房产一间(产权证号:03××14、03××13);该2处房产由江西省戈阳县人民法院以(2015)戈民二初字第105号案首封,本院依法向戈阳县人民法院发出商请移送执行函,但至今仍未收到回复;本院于2015年7月17日作轮候查封,轮候查封转为正式查封的期限为3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期限的,申请执行人必须在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不提出,查封期限届满,查封的效力消灭;查明被执行人广东良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佛山市顺德区范围内无房产登记。向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顺德区范围内无车辆登记。
上述扣划被执行人广东良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119.9元,扣缴案件执行费210.8元,本案申请执行人得款19909.1元。本院(2016)粤0606执1746号案申请执行人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勒流支行对拍卖被执行人***的汽车位享有优先受偿权,支付评估费834元,扣缴该案执行费2689元,余款183277元支付该案申请执行人所有。
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并同意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已执行标的19909.1元,缴交执行费210.8元。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位于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世埠社区325国道龙江段第102号之二合创盈科家具材料交易中心3149号房产;被执行人***与***共有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升平社区东康路东康花园十四巷6号房产;该2处房产由江西省戈阳县人民法院以(2015)戈民二初字第105号案首封,本院依法向戈阳县人民法院发出商请移送执行函,但至今仍未收到回复,对于该房产本院暂无法处理。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可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粤0606执345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升高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