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唐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银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广东唐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5)闵民二(商)初字第343号

原告上海银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申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申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唐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广东省佛山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银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唐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银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银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8.30元,由原告上海银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段蕴强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
 书  记  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