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金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佛三法民一初字第536号广东金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梁善景,周连开,***,***,周仰志,佛山市三水区瀚耀金属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14)佛三法民一初字第536号广东金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佛山市三水区瀚耀金属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1-19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佛三法民一初字第536号
原告广东金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曾XX。
委托代理人杜XX。
被告***,男,1982年6月14日出生,住***。
被告***,男,1957年4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告***,男,1965年12月9日出生,住***。
被告***,男,1969年1月6日出生,住***。
被告***,女,1949年10月27日出生,住***。
被告佛山市三水区瀚耀金属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XX。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金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三水区瀚耀金属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金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东金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金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2685元,由原告广东金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曾朝阳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