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606民初1555号
原告:广东顺德敬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居委会东区振华路49-51号商铺二号之30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至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正国,广东至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慧才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江湾二路5号之一105(自编)。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南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顺德敬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慧才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
原告广东顺德敬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诉称,2015年5月3日,原告与被告就位于佛山市禅城区华远东路65号P70之二、P71之二、P72之二、P73之二、P74之二房屋的消防系统的设计与施工签订《消防工程合同》,约定工程总价款为68449.17元,取得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受理凭证后三天内,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预付款34224.59元,工程完工取得经消防验收合格并取得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后,被告三天内向原告支付余下工程款34224.58元。2015年5月4日,被告向原告支付了工程预付款30000元。2015年9月25日,消防工程经佛山市公安消防支队禅城区大队验收合格,并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经原告多次就尚未支付的工程款与被告协商,但被告迟迟未予答复,被告的行为已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利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8500元及利息(从2015年9月2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佛山市慧才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虽然原、被告双方在签订的《消防工程合同》中约定了本院为争议管辖法院,但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原、被告双方的协议管辖违反了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专属管辖的规定,因此,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涉案的工程地点位于佛山市禅城区,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