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6民辖终3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天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顺德敬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广东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顺德敬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8)粤0604民初6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广东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住所地在广州市荔湾区,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所在的广州市荔湾区。据此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裁定将本案移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涉合同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从当事人双方所签订的《消防工程分包合同》的内容来看,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而案涉工程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因此,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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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