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06民终97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真烤烧烤店,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商贸东区02地块盈信广场二期自编号3区210号,注册号440681000641159。
投资人:凌朝阳。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缙,广东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小辉,广东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凌朝阳,男,197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小辉,广东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广东顺德敬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居委会东区振华路49-51号商铺二号之302,注册号440681000205814。
法定代表人:张敬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晓东,广东至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真烤烧烤店(以下称真烤烧烤店)、凌朝阳与被上诉人广东顺德敬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敬业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6民初15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凌朝阳、真烤烧烤店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敬业公司退还多付承包款13900元、赔偿101724.13元,合计115624.13元;2.驳回敬业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3.案件受理费由敬业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一)双方的法律关系属于委托合同关系,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只是委托合同中的一个附属合同。(二)涉案合同价款主要是取得《公众聚集场所投放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的费用,消防工程的设计、施工的费用只需5000元。敬业公司没有谨慎履行委托事务,在2014年12月30日前消防工程已完工的情况下,敬业公司于2015年12月14日才去申报消防验收,且在公安消防部门告知由于消火栓被遮挡的情况下,敬业公司未将该情况告知凌朝阳和真烤烧烤店,在未作处理的情况下连续两次申报,导致真烤烧烤店被处罚和停业。敬业公司处理委托事务存在重大过错,应对凌朝阳和真烤烧烤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即赔偿115624.13元。真烤烧烤店受到的行政处罚38000元及被责令停业经营与敬业公司的过错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如果敬业公司积极履行申报义务,真烤烧烤店在2015年1月23日就可取得《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无须受到处罚。真烤烧烤店在没有取得前述合格证前经营是一种救济途径,将损失降低。如果真烤烧烤店在取得前述合格证才开始经营,损失就达666540元,凌朝阳、真烤烧烤店现只请求赔偿115624.13元已减轻了敬业公司的赔偿责任。敬业公司对验收不合格的原因不作整改,连续三次申报,导致真烤烧烤店被罚款,真烤烧烤店在知道原因后委托他人整改后才通过验收,敬业公司未完成委托事务,多收的费用应予退回。
敬业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未在合理期限内取得涉案工程安全检查合格证是由于真烤烧烤店、凌朝阳的原因造成的。
敬业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真烤烧烤店、凌朝阳立即向敬业公司支付工程款24232元及利息(从2016年6月1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2.判令真烤烧烤店、凌朝阳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真烤烧烤店提起反诉请求:1.敬业公司退还真烤烧烤店、凌朝阳多付的承包款13900元、赔偿真烤烧烤店、凌朝阳的损失101724.13元,合计115624.13元;2.本案诉讼费由敬业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11月26日,敬业公司与真烤烧烤店签订了一份《消防工程合同》,约定真烤烧烤店将位于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盈信广场二期三区210店铺的二次消防工程发包予敬业公司承建;承包范围为:敬业公司负责消防系统的设计与安装,包括喷淋、自动报警改造、消火栓系统改造、应急疏散系统、排烟系统联动,出具消防报建图(含装修、电气、消防系统图),装修材料送检,取得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防火门按实际结算600元/㎡,单项不足1500元按1500元计算,不含火灾公众责任险、消防协会费、消防人员培训费);合同工期为30天,从2014年12月1日至2014年12月30日竣工完成;合同价款为37800元,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三天内支付50%承包款即18900元,工程完工后经消防验收合格且取得《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后三天内一次性支付剩余工程款18900元。
合同签订后,真烤烧烤店向敬业公司支付了18900元。敬业公司组织人员进行二次消防工程施工,并购买了涉案工程的火灾公众责任险,支出保险费用1600元。庭审中,凌朝阳确认敬业公司安装了三樘钢质防火门。
2015年12月14日,敬业公司向佛山市公安消防支队顺德大队(以下简称消防支队顺德大队)申报验收,同年12月25日,消防支队顺德大队作出顺公消验字[2015]第0399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对涉案工程消防验收作出不合格的认定意见,主要存在问题为消火栓被遮挡。并于同日作出顺公消安不字[2015]第0024号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决定不同意真烤烧烤店投入使用、营业。
2016年4月15日,敬业公司再次向消防支队顺德大队申报验收,同年5月11日,消防支队顺德大队再次作出顺公消验字[2016]第0115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对涉案工程消防验收再次作出不合格的认定意见,主要存在问题仍然为消火栓被遮挡。并于同日再次作出顺公消安不字[2016]第0005号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决定不同意真烤烧烤店投入使用、营业。
2016年5月24日,敬业公司再次向消防支队顺德大队申报验收,同年5月26日,消防支队顺德大队作出顺公(消)行罚决字[2016]第0031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真烤烧烤店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对真烤烧烤店处以38000元罚款,并限令真烤烧烤店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停止使用。真烤烧烤店在限期内缴纳了上述罚款。后真烤烧烤店的消防工程验收合格,消防支队顺德大队于2016年6月6日发放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另查明,真烤烧烤店是凌朝阳于2014年12月25日依法开设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涉案店铺为凌朝阳于2014年10月24日向佛山市顺德区盈信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作为真烤烧烤店的经营场所,2015年2月1日至2016年10月31日期间每月租金为26726元。庭审中,凌朝阳称真烤烧烤店于2015年1月23日开始试营业,期间,除被消防支队顺德大队责令停止营业外没有停止过营业。
一审法院认为,敬业公司与真烤烧烤店就涉案店铺二次消防工程签订的《消防工程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应按合同履行义务。
关于工程款的计算问题。根据《消防工程合同》第四条约定,合同签定后三天内真烤烧烤店向敬业公司支付50%工程承包款18900元,工程完工后经消防验收合格且取得《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后,真烤烧烤店承诺三天内一次性支付余下工程款18900元。敬业公司已依约完成施工并取得《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真烤烧烤店已依约支付首期工程款,但无依约在取得《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后支付余下工程款18900元,显属违约,敬业公司诉请真烤烧烤店支付,理由充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另,根据《消防工程合同》第二条承包范围约定,防火门按实际结算600元/㎡,单项不足1500元按1500元计算;不含火灾公众责任险。庭审中,真烤烧烤店、凌朝阳确认敬业公司安装了《施工现场确认单》上的三樘钢质防火门,其中一樘为2.34㎡,二樘为1.94㎡,故防火门金额为(2.34㎡+1.94㎡×2)×600元/㎡=3732元,而且敬业公司在施工过程中代为购买并支付了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费用1600元。因此,敬业公司诉请真烤烧烤店支付防火门及保险费用共计5332元。综上,敬业公司诉请真烤烧烤店向敬业公司支付工程款24232元,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因真烤烧烤店违反合同约定,未按期向敬业公司支付工程款,敬业公司依据合同约定,主张从取得《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三天后,即2016年6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敬业公司诉请凌朝阳与真烤烧烤店共同承担付款义务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真烤烧烤店是凌朝阳投资开设的个人独资企业,即合同法所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凌朝阳在本案诉讼中并无提供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依法应对真烤烧烤店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敬业公司该项诉请于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真烤烧烤店、凌朝阳反诉要求敬业公司退还多付的承包款的问题。如上所述,支付工程款是真烤烧烤店的合同义务,敬业公司已依约完成工程施工并取得《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真烤烧烤店理应依约向敬业公司支付工程款,故真烤烧烤店、凌朝阳的该项诉请理由不充分,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真烤烧烤店、凌朝阳反诉要求敬业公司赔偿其损失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规定:“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涉案店铺从事餐饮业经营,属于上述法律规定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不得投入使用、营业的范围。双方在签订《消防工程合同》时约定,敬业公司承包工程范围包括出具消防报建图、装修材料送检、取得消防公安部门出具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可见双方对于涉案店铺投入经营依法应履行消防安全验收手续的规定是知悉且已作出了明确的约定,双方虽对办理相关验收手续的期限无作明确约定,但敬业公司应在合理期限内履行报建手续,积极促成验收合格,因其怠于履行义务,造成真烤烧烤店因未具备合格的消防安全条件无法开展营业而遭受损失的,敬业公司应予以赔偿。但真烤烧烤店作为依法成立的企业,在明知涉案店铺未取得《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未具备投入经营条件的情况下,仍于2015年1月23日开展经营,其因不具备合格的消防安全条件而被国家有权机关处罚并责令停止营业所遭受的损失,是其违法经营行为所致,不应受到法律保护,真烤烧烤店、凌朝阳诉请敬业公司赔偿其行政处罚罚款、停业整顿期间的租金、员工工资等损失理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一、真烤烧烤店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敬业公司支付工程款24232元及利息(以24232元为基数,从2016年6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凌朝阳对真烤烧烤店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真烤烧烤店、凌朝阳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本诉诉讼费405.8元,反诉受理费用减半收取为2612.48元,共计3018.28元,由真烤烧烤店、凌朝阳负担。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经审理,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明,真烤烧烤店2015年2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每月的管理费为10304元。
本院认为,综合双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的诉辩,本案争议焦点为真烤烧烤店、凌朝阳是否应当向敬业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以及敬业公司是否应向真烤烧烤店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一。根据涉案合同约定,真烤烧烤店在取得《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后,真烤烧烤店应支付剩余工程款18900元。因敬业公司已为真烤烧烤店取得《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已成就,故真烤烧烤店应向敬业公司支付上述款项,以及敬业公司代付的防火门及保险费用5332元。真烤烧烤店在敬业公司已完成合同义务后以敬业公司迟延履行合同义务为由拒绝支付合同价款并请求返还承包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因真烤烧烤店迟延支付工程款,一审法院判令其向敬业公司支付工程款及相应的利息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争议焦点二。虽然合同未约定敬业公司应在何时之前为真烤烧烤店取得《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但敬业公司也应当在工程完工后的合理期间内履行其合同义务,向公安消防部门申报验收。但敬业公司在涉案工程完工近一年后才向公安消防机关申报验收,显然已超出合理的合同义务履行期间,其合同义务的履行构成迟延。敬业公司主张其迟延履行是因真烤烧烤店未配合提供相关材料,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此主张不予支持。敬业公司迟延履行其消防申报验收义务,应向真烤烧烤店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真烤烧烤店因此而受到的损失。根据相关规定,真烤烧烤店在取得《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之前不能开业经营,但由于真烤烧烤店在装修完成后就开业经营,真烤烧烤店在其开业经营期间不存在租金损失,真烤烧烤店请求赔偿该期间的租金损失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对于真烤烧烤店被消防支队顺德大队责令停业期间的租金和管理费,虽然真烤烧烤店是被消防支队顺德大队责令停业,但真烤烧烤店被责令停业的根本原因在于敬业公司迟延为真烤烧烤店办理消防验收手续,导致真烤烧烤店在装修完成后无法正常使用其租赁的涉案商铺,故敬业公司应对该期间的租金和管理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真烤烧烤店在涉案商铺装修完毕后迟迟未能取得《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的情况下,未催促敬业公司完成其申请验收工作,直接开业经营,对此损失的产生也存在过错。真烤烧烤店请求赔偿的自店铺被查封之日起至取得《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之前的租金和管理费合计19749.34元,本院综合本案案情考量,酌定敬业公司向真烤烧烤店赔偿上述租金和管理费损失的50%,即9874.67元。对于真烤烧烤店、凌朝阳请求赔偿的员工工资损失,因在未完成消防验收手续前,真烤烧烤店不应开展经营活动,故本院对该项因开业经营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真烤烧烤店请求赔偿的行政罚款是因真烤烧烤店违反规定在未取得消防验收手续前擅自使用涉案商铺导致的,真烤烧烤店请求敬业公司对此予以赔偿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真烤烧烤店、凌朝阳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6民初155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
二、撤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6民初155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广东顺德敬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向佛山市顺德区真烤烧烤店赔偿租金和管理费损失9874.67元;
四、驳回佛山市顺德区真烤烧烤店、凌朝阳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405.8元,由佛山市顺德区真烤烧烤店、凌朝阳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612.48元,由广东顺德敬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23.11元,佛山市顺德区真烤烧烤店、凌朝阳负担2389.3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097.12元,由广东顺德敬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18.67元,佛山市顺德区真烤烧烤店、凌朝阳负担2878.4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郑正坚
审 判 员 邱程辉
代理审判员 潘伟丹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覃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