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顺德敬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顺德敬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06民终119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顺德敬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张敬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晓东,广东至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59年5月19日出生,住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
上诉人广东顺德敬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敬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6民初124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7年9月29日判决:“一、被告广东顺德敬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5700元;二、被告广东顺德敬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支付2017年3月份工资2800元;三、被告广东顺德敬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5600元;四、被告广东顺德敬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支付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应承担部分7907.79元;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元(已减半计算),本院准予免交。”
敬业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的主要内容和上诉请求是:一、原审认定事实错误,巡查记录表及交接班记录表不能作为本案的证据,理由如下:1.原审未能考虑***工作地点的特殊性。***工作的地点为泵房,并非敬业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地址,也远于敬业公司的经营地址,且工作人员较少,敬业公司不可能按照正常的生产经营模式对***进行考勤。不对***进行常规的考勤制度也在情理之中。2.巡查记录表及交接班记录表并没有敬业公司工作人员的签收确认,不能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证据。由于***工作地点的特殊性,敬业公司对其进行常规的考勤制度不符合现实。敬业公司在正常的生产经营中并没有***提供的巡查记录表及交接班记录表。同时由于没有敬业公司及敬业公司工作人员的确认,巡查记录表及交接班记录表极易伪造,巡查记录表及交接班记录表不能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证据。二、敬业公司无须支付加班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所提交的巡查记录表及交接班记录表不能作为本案认定的证据,即***不存在加班的事实,同时,***是自愿提出辞职申请的,因此***的节假日加班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应不予支持。三、社会保险费用中用人单位承担部分的主张应予驳回。敬业公司认为社会保险费用用人单位承担部分并非是劳动仲裁审理的范围,也非劳动争议审理的范围,因此,敬业公司认为本案不应就社会保险费用问题进行审理,应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敬业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2.敬业公司支付2017年3月工资2800元给***;3.驳回***其他的诉讼请求;4.***承担本案二审的诉讼费用。
针对敬业公司的上诉,***答辩称:一、关于敬业公司称“上诉人没有提供《消防站巡查记录表》以及“没有上诉人工作人员的确认”问题。1.2016年12月8日敬业公司提供执行的《泵房保安日常要求》第三条“每月填写维护巡查记录表格,并做好存档,以备甲方或消防部门检查”。没有敬业公司工作人员签字确认要求,表格也没有签字确认项目。2.《保安员工作制度》第六条“保安员每日至少三次巡视泵房周边环境,每次巡视后应将情况详细记录……。3.《广东顺德敬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出入登记》详细记录了甲方(乐从镇政府)、监管单位(消防部门)、敬业公司管理工作人员检查各项工作及值班记录情况。以上证据显示敬业公司上诉辩称没有提供《消防站巡查记录表》与事实不符,称表中无管理人员签字确认不是事实。二、关于考勤制度问题。正常工作期间,保安人员请公休假,行政人员出示考勤表核实后才审批,保安工作中每月调换两个泵房岗位轮换制,每10天日夜班转换制,每月公休假、事假、补岗人员对接班、发放工资等,没有考勤制度为依据,相关工作不能完成。三、关于敬业公司上诉称无须支付加班工资及经济补偿问题。1.《消防站巡查记录表》显示了***加班情况,而2015年8月至2016年12月的《消防站巡查记录表》己上缴公司,再有考勤表显示了***考勤情况,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关于主张加班费的劳动纠纷案件,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如举证不能应承担法律后果。2.因用人单位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延长劳动时间至24小时,引发劳动者集体离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六条规定,敬业公司应支付***补偿金。四、关于敬业公司上诉称,社会保险费中用人单位承担部分的主张应予驳回问题。敬业公司上诉的主张,不能成立。五、上诉费用由敬业公司承担。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敬业公司的上诉理由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敬业公司在二审期间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材料。
***在二审期间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材料:
1.《广东顺德敬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出入登记》壹份(8月、9月、10月),拟证明敬业公司与监察部门和政府工作人员来进行检查并进行了登记。
2.《泵房保安日常工作要求》壹份,其中第三条工作要求证明了敬业公司有发放表格给***签名及保管。
经质证,敬业公司对以上证据的真实性不予确认,证据1、2无法证明***存在加班现象,与本案没有关联性。
本院对***提交的证据分析认定如下:
敬业公司对于***提交的《广东顺德敬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出入登记》、《泵房保安日常工作要求》的真实性不予确认,但是该证据能与***原审期间提交的《消防站巡查记录表》相互印证,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定。
经审查,本院对原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合同纠纷,本案双方对于原审判决敬业公司向***支付2017年3月份工资2800元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维持。综合二审时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时的争议焦点为:1.敬业公司是否需向***支付加班费;2.敬业公司是否需向***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3.敬业公司是否需向***返还社保用人单位应承担部分。
一、关于敬业公司是否需向***支付加班费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提交了敬业公司的《保安员工作制度》、《泵房保安日常工作要求》、《消防站巡查记录表》等证据以证明其存在加班的事实。虽然敬业公司认为***提交的《保安员工作制度》、《泵房保安日常工作要求》、《消防站巡查记录表》没有敬业公司的签名盖章,对其真实性不予确认。但是***提交的以上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证明***确实存在加班的事实。根据敬业公司的《保安员工作制度》反映,***每天工作12小时,每月休息2天,经本院核算,原审判决认定***2015年8月17日至2017年3月31日法定节假日加班19天,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1600元/月,其法定节假日每日工资为331.03元/天(1600元/月÷21.75天/月÷8小时/天×12小时/天×300%),***主张按300元/天计算,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本院按其主张。故敬业公司应向***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5700元(300元/天×19天),原审判决对此认定准确无误,本院予以维持。
二、关于敬业公司是否需向***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的问题。本案根据敬业公司提交的《员工离职审批表》反映,***系申请离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了劳动者可以行使单方解除与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系一种即时解除权。本案系***向敬业公司申请解除劳动合同,其并没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解除与敬业公司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应理解为其系因个人原因解除与敬业公司的劳动关系,而不能将其扩大解释为***以存在前述法律规定的情形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由于个人原因解除劳动关系,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之一,故敬业公司无需向***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敬业公司关于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三、关于敬业公司是否需向***返还社保用人单位应承担部分的问题。***在敬业公司工作,自行购买了社保,并缴纳了敬业公司应缴纳的部分。故原审判决敬业公司向***支付2015年8月17日至2017年3月31日在职期间,应由敬业公司承担的社保部分7907.79元,准确无误,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部分有误,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6民初12426号民事判决第一、二、四、五项;
二、撤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6民初1242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受理费免交,二审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广东顺德敬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陈庆莉
审 判 员  谢达辉
代理审判员  侯 进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梁诗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