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顺德敬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顺德敬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粤06民终119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顺德敬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至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3年11月5日出生,住广西恭城瑶族自治县。
上诉人广东顺德敬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敬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人民法院(2017)粤0606民初109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7年9月29日判决:“一、被告广东顺德敬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支付2017年3月至4月10日工资4897.38元;二、被告广东顺德敬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1400元;三、被告广东顺德敬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1200元;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元(已减半计算),本院准予免交。”
敬业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的主要内容和上诉请求是:一、原审认定事实错误,巡查记录表及交接班记录表不能作为本案的证据。理由如下:1.原审未能考虑***工作地点的特殊性。***工作的地点为泵房,并非敬业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地址,也远于敬业公司的经营地址,且工作人员较少,敬业公司不可能按照正常的生产经营模式对***进行考勤。不对***进行常规的考勤制度也在情理之中。2.巡查记录表及交接班记录表并没有敬业公司工作人员的签收确认,不能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证据。由于***工作地点的特殊性,敬业公司对其进行常规的考勤制度不符合现实。敬业公司在正常的生产经营中并没有孟加忠提供的巡查记录表及交接班记录表。同时由于没有敬业公司及敬业公司工作人员确认,巡查记录表及交接班记录表极易伪造,巡查记录表及交接班记录表不能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证据。二、敬业公司无须支付加班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所提交的巡查记录表及交接班记录表不能作为本案认定的证据,即***不存在加班的事实,同时,孟加忠是自愿提出辞职申请的,因此***的节假日加班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应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敬业公司认为原审未能客观明晰***特殊的工作地点,敬业公司没有对***进行书面的考勤完全存在合理性。敬业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2.敬业公司支付2017年3月及4月工资3733.33元给***;3.敬业公司无须向***支付经济补偿金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4.***承担本案二审的诉讼费用。
针对敬业公司的上诉,***未作答辩。
敬业公司在二审期间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材料。
***在二审期间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材料:
1.《广东顺德敬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出入登记》壹份(8月、9月、10月),拟证明敬业公司与监察部门和政府工作人员来进行检查并进行了登记。
2.《泵房保安日常工作要求》壹份,其中第三条工作要求证明了敬业公司有发放表格给***签名及保管。
经质证,敬业公司对以上证据的真实性不予确认,证据1、2无法证明***存在加班现象,与本案没有关联性。
本院对***提交的证据分析认定如下:
敬业公司对于***提交的《广东顺德敬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出入登记》、《泵房保安日常工作要求》的真实性不予确认,但是该证据能与***原审期间提交的《消防站巡查记录表》相互印证,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定。
经审查,本院对原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合同纠纷,本案二审时的争议焦点为:1.敬业公司是否需向***支付加班费;2.敬业公司是否需向***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3.敬业公司应向***支付2017年3月、4月工资的数额。
一、关于敬业公司是否需向***支付加班费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提交了敬业公司的《保安员工作制度》、《泵房保安日常工作要求》、《消防站巡查记录表》等证据以证明其存在加班的事实。虽然敬业公司认为***提交的《保安员工作制度》、《泵房保安日常工作要求》、《消防站巡查记录表》没有敬业公司的签名盖章,对其真实性不予确认。但是***提交的以上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证明***确实存在加班的事实。根据敬业公司的《保安员工作制度》反映,***每天工作12小时,每月休息2天,经本院核算,原审判决认定***2017年度法定节假日加班4天,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1600元/月,其法定节假日每日工资为331.03元/天(1600元/月÷21.75天/月÷8小时/天×12小时/天×300%),***主张按300元/天计算,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本院按其主张。故敬业公司应向***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1200元(300元/天×4天),原审判决对此认定准确无误,本院予以维持。
二、关于敬业公司是否需向***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的问题。本案根据敬业公司提交的《员工离职审批表》反映,孟加忠系以上班时间太长为由解除与敬业公司的劳动关系,由于上班时间太长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主动行使解除权,并请求敬业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之一,故敬业公司上诉主张无需向***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三、关于敬业公司应向***支付2017年3月、4月工资数额的问题。双方对于敬业公司应向***支付2017年3月工资2800元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维持。根据***提交的《消防站巡查记录表》反映,***2017年4月开始扣减正常休息时间后每天上班14小时,每月工作20天,休息10天,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1600元/月,原审判决敬业公司应向***支付该月工资2097.38元,经本院核算准确无误,本院予以维持。故原审判决敬业公司应向***支付2017年3、4月工资合共4897.38元准确无误,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部分有误,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人民法院(2017)粤0606民初10912号民事判决第一、三、四项;
二、撤销***人民法院(2017)粤0606民初1091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受理费免交,二审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广东顺德敬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侯进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