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高明明建混凝土配送有限公司

佛山市高明明建混凝土配送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坪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608民初3139号之二
原告:佛山市高明明建混凝土配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867。
法定代表人:杜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智军,广东立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锦年,广东立复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深圳市坪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84。
法定代表人:刘某1。
原告佛山市高明明建混凝土配送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坪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其处分行为并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没有法院不准许撤诉的法定事由,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高明明建混凝土配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4441元,减半收取32220.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37220.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高明明建混凝土配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娄鸿瑾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林玲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