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高明明建混凝土配送有限公司

佛山市高明明建混凝土配送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粤0608执176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高明明建混凝土配送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高明区。
法定代表人:张敏明。
被执行人:关广俭,男,196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高明区。
本院在执行佛山市高明明建混凝土配送有限公司与关广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0月11日向关广俭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117790元,但被执行人关广俭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询银行、车辆、房产、国土、工商等部门,本院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关广俭的部分银行存款及查封了三间房屋。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6年12月15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除已冻结的银行存款及查封的房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尚未履行完毕。本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债务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李俊斌
执行员  邹叶华
执行员  刘付敏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黎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