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6民终878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高明明建混凝土配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营业执照:914406087287737867。
法定代表人:张敏明。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高明明建混凝土配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2012)佛明法民二初字第2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提出上诉后未预交本案上诉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经本院向其送达《预交受理费通知书》后仍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本案上诉费,应视为对自己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耿 翔
审 判 员 周 辉
代理审判员 陈 睿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潘秀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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