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高明明建混凝土配送有限公司

佛山市高明明建混凝土配送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0608执2112号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高明明建混凝土配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
法定代表人:张敏明,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3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武胜县。
关于佛山市高明明建混凝土配送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8民初3253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7年8月23日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高明明建混凝土配送有限公司支付3407665.5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案件执行费49419元,由被执行人负担。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高明明建混凝土配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院(2017)粤0608执2112号案件本次执行。除此之外,本院经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粤0608执211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的,可以申请本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何小年
审判员  刘卫华
审判员  张发波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易倩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