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雅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雅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合利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605执3207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雅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同福东一街3号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722461802B。

法定代表人:欧嘉明。

委托代理人:冼豪,广东泽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州市合利装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AKBNR1T,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南洲路64-66号自编C区之915号首层铺位。

法定代表人:杨运林。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雅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市合利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0605民初21547号民事判决和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6民终770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一、被执行人广州市合利装饰有限公司应于判决佛山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2453094.64元予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雅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二、被执行人广州市合利装饰有限公司应以2105439.91元为本金从2019年8月29日起、以347654.73元为本金从2020年2月12日起,均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付利息予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雅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项随上述第一项清。诉讼费26424.76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并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雅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2月28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户籍地送达执行通知书、信用惩戒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执行裁定书和传票,并通过法院专递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执行裁定书及执行办案联系卡,被执行人至今没有主动履行。

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佛山市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并对有价值的财产采取如下强制措施:

银行存款情况: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广州市合利装饰有限公司名下尾号为0305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从2021年3月19日起至2022年3月18日止),因上述账户内仅有少量存款,故本院未做处理。

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财产如未予处置或处置不能,查封期限届满后将自动解封,申请执行人认为需要续封的,须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未续封的法律后果。

三、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进行执行开庭,被执行人未到庭,也未申报财产。

四、本院对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本案未执行到任何款项,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朱振宇

执行员  陈荣发

执行员  颜 威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乔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