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峡伟志光电(宜昌)有限公司

深圳市尚锡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与三峡伟志光电(宜昌)有限公司、伟志光电(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506民初303号
原告:深圳市尚锡光电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56184339B,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桥街道中心路汇盈商务大厦9楼903A。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金华、***,广东顺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三峡伟志光电(宜昌)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6682686926Q,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鄢家河村8组(夷陵经济开发区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
被告:伟志光电(深圳)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884666XN,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三围社区三围工业区4号A栋1-3楼、D栋1-2楼、C栋1-4楼。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尚锡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三峡伟志光电(宜昌)有限公司、伟志光电(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尚锡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尚锡光电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尚锡光电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82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深圳市尚锡光电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