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菏泽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民辖终2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菏泽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曹州西路**。
法定代表人:李现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6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单县。
原审被告:陈勇,男,196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
原审被告:邱凤岗,男,1961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定陶区。
上诉人菏泽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陈勇、邱凤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2021)鲁1703民初222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菏泽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撤销(2021)鲁1703民初2224号民事裁定,将该案移送至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本案就是原来***起诉的(2020)鲁1703民初2615号案件,原审法院和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17民辖终160号已就该案管辖权作出生效裁定,裁定该案由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处理。(2020)鲁1703民初2615号案件移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后,于2020年5月26日进行了开庭审理,案号为(2021)鲁1702民初1110号。2021年6月29日***向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牡丹区人民法院做出(2021)鲁1702民初1110号民事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原审法院和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就该案的管辖做出生效裁定,故该案应当由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处理。
***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菏泽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勇、邱凤岗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在起诉时提交了《建筑工程劳务大清包施工合同》和《工程款补充协议》等证据。依据***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结合其提交的相关证据,原审法院将本案案由确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并无不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专属管辖案件,因工程地点位于菏泽市定陶区,故不动产所在地的原审法院对本案有专属管辖权。另外,***提交的《建筑工程劳务大清包施工合同》亦约定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不违反专属管辖的法律规定,双方应当遵守。***曾经以劳务合同纠纷为由向原审法院起诉,原审法院将案件移送被告住所地的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处理,但该案***已经撤诉,***再次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综上,上诉人菏泽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永汉
审 判 员 李认银
审 判 员 成爱梅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孔祥辉
书 记 员 徐亚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