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03财保78号
申请人:***,男,1986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单县。
被申请人:菏泽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曹州西路199号。
法定代表人:张富强,执行董事长。
被申请人:陈勇,男,196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
被申请人:***,男,1961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定陶区。
申请人***于2021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40万元。申请人以亚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菏泽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勇、***,名下的银行存款140万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徐桂云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王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