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鲁1703执785号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菏泽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1703民初22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菏泽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申请人***劳务费952724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了该案全部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菏泽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1703民初2224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