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鲁1703执864号
菏泽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菏泽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民二庭作出的(2021)鲁1703民初28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菏泽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承担本案诉讼费13420元,该公司逾期未缴纳,本院民二庭向本院移送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该案确定的其应承担的全部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执行被执行人菏泽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1703民初281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