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闽0581民初7674号
原告:北京某甲公司,住所北京市平谷区。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君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君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狮某某公司,住所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第三人:北京某乙公司,住所北京市密云区。
法定代表人:颜某某。
原告北京某甲公司与被告石狮某某公司、第三人北京某乙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某甲公司于2025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某甲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可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某甲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速录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