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天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珠光集团宿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安徽天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826民初2753号
原告:珠光集团宿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松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安徽天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松县孚玉镇松兹路。
法定代表人:宗雅珍,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进,安徽伟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珠光集团宿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天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0日立案。原告珠光集团宿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天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珠光集团宿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正当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光集团宿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徽天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珠光集团宿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董琪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