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0193民初298号之一
原告:***,男,198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天府新区。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天府软件园B-4号楼。
负责人:***,职务不详。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吉庆一路167号。
法定代表人:马奎,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月20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2年1月20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73元,减半收取计87元。
审判员杨琳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