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民终326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国,四川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天府软件园B-4号楼。
负责人:陈英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燕,四川拓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英杰,四川拓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吉庆一路167号。
法定代表人:马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燕,四川拓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英杰,四川拓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四川景云祥通信股份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兴四路166号8栋4层1号。
法定代表人:杨健,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四川景云祥通信股份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21)川0106民初88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其对本案的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0178元,减半收取10089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田笛
审判员 龚耘
审判员 李玲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李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