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521民初8660号
原告:***,男,198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被告:四川***通信股份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52813258T,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兴四路166号8栋4层1号。
法定代表人:杨健,董事长。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宜宾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714417756X,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南岸西区金沙江大道11号。
负责人:陈健全,经理。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35866286J,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吉庆一路167号。
法定代表人:马奎,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四川***通信股份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宜宾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袁洪林
审判员 蒋秀兰
审判员 刘 强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杨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