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某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06民初3162号
原告:四川某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蓉懿***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蓉懿***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某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9日立案。原告四川某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某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徐 建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