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

中国广电四川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绵竹市分公司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德阳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0683民初438号 原告:中国广电四川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绵竹市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紫岩街道紫岩路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3567638670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豪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吉庆一路1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35866286J。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德阳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庐山南路一段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714454610K。 原告中国广电四川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绵竹市分公司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德阳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31日立案。原告中国广电四川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绵竹市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国广电四川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绵竹市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