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四川景云祥通信股份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新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川0118执241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1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县。 被执行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吉庆一路16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四川景云祥通信股份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兴四路166号8栋4层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于2023年10月1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四川景云祥通信股份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490963.73元,执行费7264元。执行中,本院通过法院专递邮件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已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全面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房产信息、车辆信息。经查,被执行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在465528.18元内承担连带责任,本院已强制执行完毕;被执行人四川景云祥通信股份公司银行存款无余额,无车辆登记信息,成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房屋登记信息。同时,本院审判员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在我院及其他法院有多件案件未履行,在本院(2022)川0118执267号案件中已对其进行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对该案进行了终本结案,现将该案并案到(2022)川0118执267号案件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川0118执241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