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

四川普瑞民生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与四川汇源吉迅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121民初5611号 原告:四川普瑞民生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九兴大道14号4栋1单元7楼70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达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汇源吉迅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外南人民路13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营业场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天府软件园B-4号楼。 负责人:***,总经理。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吉庆一路16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四川普瑞民生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汇源吉迅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四川普瑞民生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普瑞民生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普瑞民生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四川普瑞民生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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