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与中国某某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温江分公司、中国某某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115民初2085号
原告:李某某,男,198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
被告:中国某某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温江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
负责人:周某某。
被告:中国某某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某某,男,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中国某某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中国某某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温江分公司、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9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23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48元,由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