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1521民初1965号之一
原告:***,男,1972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华晨(宜宾)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华晨(宜宾)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四川景云祥通信股份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52813258T,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兴四路166号8栋4层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副经理。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35866286J,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吉庆一路16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宜宾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714417756X,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南岸西区金沙江大道11号。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原告***诉被告四川景云祥通信股份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宜宾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日立案。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意向”为由,于2022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处分诉权的自愿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870元,减半收取计89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书记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