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

郭某;某某;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131民初1207号之一 原告:郭某,男,196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蒲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邛崃市临邛地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邛崃市临邛地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周某某,男,197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定县。 第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乡城县。 负责人:李某某,职务不详。 原告郭某与被告周某某,第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25日立案后,郭某于8月2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郭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郭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60元,保全费3,240元,合计7,900元,由郭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