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

海南鹿鹿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193民初8491号 原告:海南某某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澄迈县。 法定代表人:谭某某,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马某,职务不详。 原告海南某某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5日立案。原告海南某某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南某某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南某某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海南某某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九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