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富水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杭州市富阳区洞桥镇查口村村民委员会、杭州市富阳区洞桥镇查口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1民初4331号

原告:***,男,1968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根强,杭州市富阳区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杭州市富阳区洞桥镇查口村村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301113113301115,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洞桥镇查口村下徐家。

法定代表人:俞军明。

被告:杭州市富阳区洞桥镇查口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311357189M,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洞桥镇查口村。

法定代表人:黄小强。

第三人:浙江富水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143686089K,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恩波大道136号。

原告***与被告杭州市富阳区洞桥镇查口村村民委员会、杭州市富阳区洞桥镇查口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第三人浙江富水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10元,减半收取30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韩 辉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雷宗萍

代书记员  施佳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