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1民初4331号
原告:***,男,1968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根强,杭州市富阳区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杭州市富阳区洞桥镇查口村村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301113113301115,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洞桥镇查口村下徐家。
法定代表人:俞军明。
被告:杭州市富阳区洞桥镇查口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311357189M,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洞桥镇查口村。
法定代表人:黄小强。
第三人:浙江富水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143686089K,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恩波大道136号。
原告***与被告杭州市富阳区洞桥镇查口村村民委员会、杭州市富阳区洞桥镇查口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第三人浙江富水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10元,减半收取30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韩 辉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雷宗萍
代书记员 施佳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