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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富水建设有限公司、某某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111民初3988号 原告:甲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恩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原告甲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7日立案。原告甲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甲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