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富水建设有限公司、某某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111民初3988号
原告:甲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恩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原告甲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7日立案。原告甲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甲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