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嘉昱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李某1与李某2、山西嘉昱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岢岚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929民初9号
原告李某1,男,1984年2月26日出生,现住太原市。
委托代理人贾某,男,山西中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2,男,1977年8月6日出生,山西嘉昱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项目部经理(风脉能源岢岚项目部),现住左权县。
被告山西嘉昱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长治路金业苑102号A座2单元27楼。
法定代表人:徐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山西普利华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解放南路15号A座9层905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
原告李某1与被告李某2、山西嘉昱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山西普利华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1撤诉。
案件受理费二千一百八十二元整,减半收取计一千零九十一元,原告李某1自愿负担。
审判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郝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