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沁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0431执183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山西***常信煤业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沁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晋0431民初744号民事调解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山西***常信煤业有限公司财产及银行存款在1941182元的限额内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予以支付案款。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宏波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王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