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嘉昱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山西嘉昱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山西马军峪常信煤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沁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0431执183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山西***常信煤业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沁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晋0431民初744号民事调解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山西***常信煤业有限公司财产及银行存款在1941182元的限额内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予以支付案款。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宏波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王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