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嘉昱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乐星红旗电缆(湖北)有限公司、山西某某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504执6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乐星红旗电缆(湖北)有限公司,住所在地宜昌市点军区谭家河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32713786L。
法定代表人:李承瓒,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红枫路7号富邻广场A座15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4MA2NUEHU7P。
法定代表人:付代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在地太原市小店区亲贤北街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5929949251。
法定代表人:徐德线,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代军,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乐星红旗电缆(湖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山西**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山西**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山西**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并多次采取查控措施,冻结并划拨山西**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82230元。除此之外未发现山西**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山西**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申请执行标的2186599.31元,执行到位482230元,未执行到位1704369.31元。山西**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山西**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确无履行能力,且乐星红旗电缆(湖北)有限公司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忠山
审判员  王立立
审判员  鄢裴培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高 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