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嘉昱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乐星红旗电缆(湖北)有限公司、山西某某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504民初1744号
申请人:乐星红旗电缆(湖北)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点军区谭家河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32713786L。
法定代表人:李承瓒,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懿,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梦华,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山西**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红枫路7号富邻广场A座15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4MA2NUEHU7P。
法定代表人:付代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西**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亲贤北街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5929949251。
法定代表人:徐德线,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乐星红旗电缆(湖北)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西**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被申请人山西**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乐星红旗电缆(湖北)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山西**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被申请人山西**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2078789.19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出具2078789.19元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不采取财产保全,可能会因被申请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西**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被申请人山西**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2078789.19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乐星红旗电缆(湖北)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杨俊和
审判员  殷红霞
审判员  王发芬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宋 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