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民终643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5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迅,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绪乾,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江苏恒隆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公道镇赤岸。
法定代表人:姚在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看,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听,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光明大道**号金丰大夏**栋**室。
法定代表人:尹洪卫,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冉,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宗昊,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诉人江苏恒隆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称为岭南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01民初4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关于江苏恒隆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案涉侵权产品是否具有合法来源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01民初43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及上诉人江苏恒隆照明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王文友
审判员 刘 颖
审判员 马士鹏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洪贤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