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恒隆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合兴材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中天城投集团城市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03民初21486号
原告:贵州合兴材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蟠桃宫路60号蟠桃苑B-1栋1层4号。
法定代表人:李家华,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中天城投集团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渔安安井片区温泉旅游城“未来方舟”项目G6组团负4层7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昌忠。
被告:江苏恒隆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公道镇赤岸。
法定代表人:姚在军。
原告贵州合兴材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天城投集团城市建设有限公司、江苏恒隆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贵州合兴材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合兴材照明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贵州合兴材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贵州合兴材照明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陶 荧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江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