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金利永裕防治白蚁害虫有限公司

广东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广州金利永裕防治白蚁害虫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粤01执5080号
广东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广州****防治白蚁害虫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东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广州****防治白蚁害虫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穗仲案字第21620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广州****防治白蚁害虫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裁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广东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8年10月17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先后扣划了被执行人广州****防治白蚁害虫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82591.84元;查封了被执行人广州****防治白蚁害虫有限公司名下号牌为粤A×××××五菱牌小汽车、粤A×××××金杯牌小汽车、粤A×××××五菱牌小汽车、粤A×××××捷达牌小汽车、粤A×××××长安牌小汽车的车辆档案(未实际扣押);因被执行人广州****防治白蚁害虫有限公司在案件执行前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现本院已将执行款278595.44元划拨给申请执行人,执行费3996.4元上缴财政,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的查封措施及对被执行人采取的限制高消费措施予以解除。因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事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案作执行结案处理。
特此通知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