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金利永裕防治白蚁害虫有限公司

***与佛山市南海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广州****防治白蚁害虫有限公司、佛山市大浩湖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其他(城建)一案行政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0)粤0606行初106号
原告***,女,1980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
委托代理人黄文沛,广东普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天佑三路1号。
法定代表人叶新,局长。
行政负责人肖筱刚,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徐伟干,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王海菊,广东法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佛山市大浩湖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高尔夫路333号广佛新世界庄园17区1号首层之四。
负责人王清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佳,广东国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一兵,广东国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广州****防治白蚁害虫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光明路黄花新村27号二楼。
负责人杨方彬,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陈谨,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嘉铭,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认为被告佛山市南海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未履行城建行政监督法定职责,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因佛山市大浩湖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广州****防治白蚁害虫有限公司与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并为查明案件事实,本院依法通知两单位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3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黄文沛,被告的负责人肖筱刚及委托代理人徐伟干、王海菊,第三人佛山市大浩湖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佳、李一兵,第三人广州****防治白蚁害虫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谨、何嘉铭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9年10月24日,原告向被告寄送了《违法查处申请书》,要求对两第三人在广佛新世界华仕半山项目建设、销售过程中未依法依规对***栋别墅进行白蚁防治处理的违法行为予以查处,并将查处结果书面告知原告。根据物流信息显示,被告于2019年10月25日签收上述申请书,但截至同年12月25日,被告始终未向原告作出答复。直至原告提起本案诉讼后,被告才作出《佛山市南海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关于***申请违法查处事项的回复》,明显超过法定履职期限。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被告对原告提出的《违法查处申请书》逾期作出《佛山市南海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关于***申请违法查处事项的回复》的行为违法。
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
1.《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证明原告与诉请事项有利害关系,是适格当事人。
2.《违法查处申请书》、原告的居民身份证、《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南建申公〔2019〕36号《佛山市南海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白蚁检测报告》、EMS邮寄单及信息查询记录,证明原告于2019年10月25日向被告提交违法查处申请书。
被告辩称,一、被告具有处理原告申请的职权。根据《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三款规定,被告作为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有权对原告的投诉事项进行处理。
二、被告已对原告的申请进行处理,处理正确、程序合法。收到原告提交的申请材料后,被告通过询问及现场检查等方式对原告投诉的事项进行调查,经调查发现:两第三人签订了广佛新世界庄园华仕半山的《白蚁防治合同》,第三人佛山市大浩湖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也已经聘请监理单位对白蚁防治施工过程进行监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三方已办理白蚁防治验收手续。经现场检查,广佛新世界销售现场有公示《白蚁防治合同》。由于原告未正式办理收楼手续,故第三人佛山市大浩湖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尚未向其提供正式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但根据第三人佛山市大浩湖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里面包含白蚁防治质量保证的内容。经调查核实,未发现两第三人存在原告所投诉的违法行为,被告遂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的规定于2020年1月14日作出《佛山市南海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关于***申请违法查处事项的回复》并于同年1月17日送达给原告,被告已对原告的投诉事项进行处理并在合理期限内作出回复,处理正确、程序合法,原告认为被告没有作出回复的说法缺乏依据。
综上所述,被告不存在行政不作为,原告的请求缺乏依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向本院提交了违法查处申请书、违法查处申请书证据目录、佛山市南海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约谈通知书,调查笔录、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曹炜棠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南海区白蚁预防合同、工程竣工验收表2份、竣工证书2份、工程竣工交接单2份、工程竣工验收移交表2份、白蚁预防工程施工记录、开工通知、竣工验收证书、工程竣工验收移交单,精装修分包工程合同节选、现场检查照片,南海区房地产开发中介销售行为专项巡查报告,情况说明、收楼通知书及EMS邮寄单、收楼催告书及EMS邮寄单,广东省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佛山市南海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关于***申请违法查处事项的回复》、EMS邮寄单及查询记录作为证据,证明收到原告的投诉后,被告依法进行调查,经调查核实,未发现原告所投诉的违法行为,遂作出《佛山市南海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关于***申请违法查处事项的回复》并送达原告,被告在合理期限内作出回复,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
被告提交了《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作为法律法规依据。
第三人佛山市大浩湖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述称,被告的行为程序合法,处理结果正确。第三人佛山市大浩湖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不存在需要违法查处的行为。
第三人佛山市大浩湖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在诉讼中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
第三人广州****防治白蚁害虫有限公司述称,两第三人是按照国家的技术规范及操作程序完成施工,不存在任何违法违规。其已配合第三人佛山市大浩湖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及被告完成调查程序,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第三人广州****防治白蚁害虫有限公司在诉讼中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各方证据作如下确认:
原告提交的证据,对于证据1,被告对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第三人佛山市大浩湖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对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第三人广州****防治白蚁害虫有限公司对真实性不予确认;对于证据2,被告除认为其中的《白蚁检测报告》为原告单方委托出具外,对其他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第三人佛山市大浩湖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对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第三人广州****防治白蚁害虫有限公司除对《白蚁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外,对其他证据无异议。经查,证据1为原告和第三人佛山市大浩湖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在第三人佛山市大浩湖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对其真实性无异议的情况下,本院对真实性予以确认。对于证据2,经查,该组证据形式真实,本院对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被告提交的证据,第三人佛山市大浩湖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第三人广州****防治白蚁害虫有限公司对证据无异议;原告对《违法查处申请书》三性无异议,对违法查处申请书证据目录、佛山市南海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约谈通知书,调查笔录、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曹炜棠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南海区白蚁预防合同、工程竣工验收表2份、竣工证书2份、工程竣工交接单2份、工程竣工验收移交表2份、白蚁预防工程施工记录、开工通知、竣工验收证书、工程竣工验收移交单,精装修分包工程合同节选、现场检查照片,南海区房地产开发中介销售行为专项巡查报告,情况说明、收楼通知书及EMS邮寄单、收楼催告书及EMS邮寄单,广东省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的关联性有异议,对《佛山市南海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关于***申请违法查处事项的回复》、EMS邮寄单及查询记录真实性、关联性无异议,对合法性有异议。经查,被告提交的证据形式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采纳。
经审理查明,原告通过邮寄方式向被告提交《违法查处申请书》,请求被告对两第三人未依法对原告购买的广佛新世界庄园********栋别墅进行白蚁预防处理的行为、对第三人佛山市大浩湖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未在销售现场出示白蚁预防合同以及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未包括白蚁预防质量保证的行为、对第三人广州****防治白蚁害虫有限公司未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程序进行白蚁防治的行为予以查处。被告于2019年10月25日收到原告提交的上述《违法查处申请书》。2020年1月14日,被告作出《佛山市南海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关于***申请违法查处事项的回复》,并于同年1月17日送达原告。
另查明,原告和第三人佛山市大浩湖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9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原告向第三人佛山市大浩湖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购买广佛新世界庄园*******栋房屋。
本院认为,《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被告作为佛山市南海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具有就城市房屋白蚁防治进行监督管理的职责,故原告向被告提交《违法查处申请书》并请求被告作出相应的处理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本案的焦点是被告就原告提交的《违法查处申请书》作出的处理是否超过法定期限。《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是指违反住房保障、城乡规划、标准定额、房地产市场、建筑市场、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建筑节能、住房公积金、历史文化名城和风景名胜区等方面法律法规的行为。”第九条规定:“举报件应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办结。”本案中,被告于2019年10月25日收到原告提交的《违法查处申请书》后,经调查,于2020年1月14日作出《佛山市南海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关于***申请违法查处事项的回复》,并于同年1月17日送达原告,没有超过上述规定的期限。原告认为,被告处理原告《违法查处申请书》的期限应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的处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在收到原告的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并回复原告。对此,经查,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的处理办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该办法是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为了规范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涉及房屋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的处理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所指向的投诉对象是房屋工程质量缺陷,而本案中原告向被告提交《违法查处申请书》的查处请求是申请被告查处两第三人未按照规定对案涉房屋进行白蚁防治以及第三人佛山市大浩湖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未包括白蚁预防质量保证的内容,并未要求被告对房屋质量问题进行调查和处理,故原告认为应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的处理办法》确定的期限为被告履职期限,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被告在收到原告提交的《违法查处申请书》后履行了调查处理职责,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佛山市南海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关于***申请违法查处事项的回复》并送达原告,原告以被告超过法定期限履职为由,要求确认被告作出的《佛山市南海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关于***申请违法查处事项的回复》违法,缺乏理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涂远鹏
人民陪审员  黄海燕
人民陪审员  冯国铃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黄绮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