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582民初329号
申请人:湖北红旗汇成电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2882632439U,住所地当阳市双莲装备工业园(荆宜高速双莲出口处)。
法定代表人:朱恒奎,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宜昌江峡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698010226G,住所地中国(湖北)自贸区宜昌片区港窑路**金东山酒店**。
法定代表人:朱国圣,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湖北红旗汇成电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宜昌江峡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北红旗汇成电缆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宜昌江峡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07547元,或暂停支付被申请人宜昌江峡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在宜昌新华园置业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1107547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宜昌江峡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湖北红旗汇成电缆有限公司以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红旗汇成电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宜昌江峡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07547元(冻结期限:自冻结之日起一年),或暂停支付被申请人宜昌江峡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在宜昌新华园置业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1107547元(暂停支付期限:自暂停支付之日起一年),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宜昌江峡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查封、扣押期限:查封、扣押动产的自查封、扣押之日起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自查封、冻结之日起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 波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洪惜昔